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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876号

杨知忠与安徽省舜盛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知忠,安徽省舜盛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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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东执字第00876号

申请执行人:杨知忠,男,汉族,1971年8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现住安徽省东至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舜盛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

法定代表人:张汉新,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杨知忠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舜盛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17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申请人处款项可抵付欠款),剩余执行标的117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舜盛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00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宏开

审 判 员  周国富

代理

审判员  王 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江锡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