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19号申请执行人刘雪义。被执行人李志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周民终字第24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执行刘雪义与李志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志文履行了(2015)周民终字第24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西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军平
审判员 闫春芝
审判员 刘龙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二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