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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行字第1719号

行装科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所属地区
龙海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魏俊刘,林国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1719号执行移送人行装科。被执行人魏俊刘,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林国顺,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魏俊刘、林国顺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我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30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李军

审 判 员  林赫频

代理

审判员  周小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全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