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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法执字第1971号

张冬林与陈晓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晓岚,张冬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1971号申请人陈晓岚,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蒙族,个体,。被执行人张冬林,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蒙族,公务员。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喀民初字第39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存款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冬林在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有张冬林申请执行王志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标的款13541.94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冬林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赔偿款*****元,此款扣划至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喀喇沁旗支行*******************的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杰

审判员 刘永刚

审判员 祁建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兴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