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367-3号申请执行人王本芳,女,生于1964年2月28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谢云祥,男,生于1962年2月19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冯燕,女,生于1964年9月7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申请执行人王本芳与被执行人谢云祥、冯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通川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谢云祥、冯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本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等查询了被执行人谢云祥、冯燕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谢云祥、冯燕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谢云祥、冯燕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3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谢云祥、冯燕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王本芳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桂 娟
审 判 员 刘小科
代理
审判员 谭顺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廖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