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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执字第367-3号

王本芳与谢云祥、冯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本芳,谢云祥,冯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367-3号申请执行人王本芳,女,生于1964年2月28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谢云祥,男,生于1962年2月19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冯燕,女,生于1964年9月7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申请执行人王本芳与被执行人谢云祥、冯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通川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谢云祥、冯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本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等查询了被执行人谢云祥、冯燕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谢云祥、冯燕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谢云祥、冯燕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3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谢云祥、冯燕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王本芳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桂 娟

审 判 员  刘小科

代理

审判员  谭顺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廖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