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李忠军,男,1976年1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董威,男,1986年5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春丽,女,1989年7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忠军与被执行人董威、刘春丽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4431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董威、刘春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威、刘春丽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威、刘春丽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董威、刘春丽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5)郑黄证执字第443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 超
审判员 裴 铁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