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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山执字第54-9号

6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钧,白山市富强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白山市富强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二岔铁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山执字第54-9号申请执行人陆钧,男,1964年2月1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白山市浑江区。委托代理人徐云浩,吉林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白山市富强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法定代表人李维信,系经理。被执行人白山市富强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二岔铁矿,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代表人:李维信,该铁矿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钧与白山市富强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白山市富强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二岔铁矿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陆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吉民二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刘明龙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陆钧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鹿贵金

审  判  员 庄鸿图代理

审 判员 丛金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倪新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