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苏金灿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金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532号被执行人:苏金灿,男,199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苏金灿罚金纠纷(2015)安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苏金灿应缴交罚金人民币1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苏金灿已被列为失信当事人,且暂查无被执行人苏金灿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仍在监狱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书中涉及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陈汉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