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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苏金灿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金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532号被执行人:苏金灿,男,199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苏金灿罚金纠纷(2015)安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苏金灿应缴交罚金人民币1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苏金灿已被列为失信当事人,且暂查无被执行人苏金灿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仍在监狱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书中涉及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陈汉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