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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657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王达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王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被执行人王达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执行人王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达偿还侵权责任纠纷款151.83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151.8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鲁雪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