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获执字第997号

马荣珍与王利强、朱丽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荣珍,王利强,朱丽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获执字第997号申请人马荣珍。被执行人王利强。被执行人朱丽霞。关于马荣珍申请执行王利强、朱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中民金终字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中民金终字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员  XX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