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1140号申请人刘昭明。申请人刘煦育。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刘昭明、刘煦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
审判员孙延学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昭明、刘煦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2月11日经枣阳市交警大队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刘昭明一次性支付刘煦育各项损失共计114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延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 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