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窦玉英申请隋希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玉英,隋希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窦玉英,1948年11月26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号,证件号码220204194811262721。被执行人隋希奎,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湖东路小区**栋2门****室。申请执行人窦玉英与被执行人隋希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隋希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窦玉英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隋希奎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16.568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16.568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世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