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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民初字第2436号

原告高建飞与被告蔡少春、王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建飞,蔡少春,王淑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2436号原告高建飞,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尤溪县。被告蔡少春,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尤溪县。被告王淑芳,女,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飞与被告蔡少春、王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飞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建飞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6元,减半收取计1878元,由原告高建飞负担。

审判员  林荣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丽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友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