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852-1号申请执行人徐吉庆,男,汉族。被执行人张蒙,男,汉族。被执行人庞路静,女,回族。申请执行人徐吉庆与被执行人张蒙、庞路静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5)郑黄证执字第4773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5)郑黄证执字第477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待有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弓永亭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郝 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樊育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