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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578号

沈琦等申请范国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润涛,沈琦,梁万山,李南蝻,范国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宋润涛,男,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1480号申请执行人沈琦,男,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永昌街道长庆街委286组被执行人梁万山,地址吉林省梨树县白山乡郑家村*组。被执行人李南蝻,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北沟街西二里委**组。被执行人范国辉,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国税小区**栋3门***室。申请执行人宋润涛、沈琦与被执行人梁万山、李南蝻、范国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万山、李南蝻、范国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润涛、沈琦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梁万山、李南蝻、范国辉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424.65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424.65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金宇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