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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1338-1号

张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338-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81年11月12日生,汉族,济南佳友商贸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某,男,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济南振邦保安服务总公司天桥分公司临时保安队员,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1600元仍有4400元未履行,被执行人系特困职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仲崇亮

审判员 张永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郝雅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