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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一初字第825号

范志辉与洛阳浩天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志辉,洛阳浩天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高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一初字第825号原告范志辉。委托代理人买若毅,河南科技大学教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洛阳浩天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法定地表人:张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元银、刘昭,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高翔。本院在受理原告范志辉诉被告洛阳浩天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高翔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范志辉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志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志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范志辉承担。

审 判 长  王张洋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