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一初字第825号原告范志辉。委托代理人买若毅,河南科技大学教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洛阳浩天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法定地表人:张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元银、刘昭,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高翔。本院在受理原告范志辉诉被告洛阳浩天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高翔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范志辉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志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志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范志辉承担。
审 判 长 王张洋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