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00626号
原告:王君,男,1974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彭良涛,男,197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原告王君与被告彭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王君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昌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贝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