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619号申请执行人晋中市阳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汇通路220号。法定代表人畅建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鹤壁同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新风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书盈,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中市阳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同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2014)山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仲海
审 判 员 侯 轶
代理
审判员 杨 政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