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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小字第352号

李明生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记卡纠纷,借记卡纠纷
当事人
李明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小字第352号原告李明生,男,汉族,1966年3月12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行。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振团,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白良钦,男,汉族,1966年10月15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瑞锋,男,汉族,1976年12月4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李明生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原告李明生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起诉,2015年9月16日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明生,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委托代理人白良钦、李瑞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明生诉称,2015年8月13日,原告在汝州市煤山公园对面农业银行支行两次存入卡中31015元。8月30日原告到农业银行取钱时发现卡上的钱剩余一万多,已取走两万多。原告到银行窗口处询问农行的工作人员,并证实了卡中确实剩余一万多元。原告向工作人员解释其自8月13日存钱到8月30日之前,从未到银行取过钱,银行卡又一直在我口袋里,怎么会把钱取走呢!工作人员听说后,查看了原告的消费,并打出消费清单,看后我真不知所措了,银行卡在我的口袋里一直都没拿出来(8月13日-8月30日),我又没到农行开通网上银行和支付宝,卡上的钱怎么会被别人消费呢。请求事项: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银行被划走的21000元损失;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辩称,原告诉状中认为银行卡从未丢失,但是卡上的存款却被取走21202元,我们认为根据人民银行的银行卡业务的规定密码等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交易的有效凭证,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的均视为本人所为。因此我们认为所有的交易均是本人操作,银行没有过错。此18笔交易最早一笔在8月25日,最晚的一笔是8月30日,原告在8月25日一直到银行卡被消费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却在今后的几日中继续放任这种消费行为,如果不是本人操作与常理不符。原告于9月7日向风穴路派出所进行报案,报案理由是被诈骗,也就是存在第三方诈骗原告的可能,原告被诈骗与银行没有任何关系。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明生在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汝州市支行公园分理处办有卡号的金穗借记卡一张,涉案银行卡在涉案争议发生前尚未开通短信通知功能。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存入现金20015.94元,当天转账存入11000元,卡内存款共计31066.8元。从2015年8月25日至2015年8月29日,原告的农行借记卡通过摘要为代扣、天翼京、消费等方式支出19笔款项共计21202元,2015年8月25日通过摘要为超级网银的方式存入300元,2015年8月26日通过摘要为代付业务存入98元,两次共存入款项398元。2015年8月30日原告李明生到中国农业银行汝州市支行公园分理处取款发现自己借记卡账户内存款少了20804元,剩余款项10263.8元。随后原告李明生向汝州市公安局风穴路派出所报警,汝州市公安局风穴路派出所于2015年8月30日出具《受案回执》,将该案以诈骗案立案侦查,该案尚未侦破。原告认为本案发生的借记卡盗刷应由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汝州市支行承担全部责任,诉至本院。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涉案支出款项中2015年8月26日地点为南京苏宁易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B2C,摘要为消费的两笔款项共计5000元经公安机关侦查,该部分损失现已追回并返还原告,原告对该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生主张自己持有的借记卡被盗刷并遭受损失,以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汝州市支行存在过错为由起诉要求中国农业银行汝州市支行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原告李明生就该银行卡遭受损失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现正处于刑事侦查阶段。该刑事侦查与本案所争议内容均基于同一事实,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明生的起诉。诉讼费325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

审判员 孙 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雪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