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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677号

肖巨才与德令哈市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肖巨才,德令哈市人民政府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677号原告肖巨才,男,汉族,1966年1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志文,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令哈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春生,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董龙基,男,藏族,1974年5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沈宁州,男,汉族,1976年1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巨才诉被告德令哈市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肖巨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图孟巴雅尔

审 判 员 李 春 业

人民陪审员 吴 宇 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婉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