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677号原告肖巨才,男,汉族,1966年1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志文,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令哈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春生,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董龙基,男,藏族,1974年5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沈宁州,男,汉族,1976年1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巨才诉被告德令哈市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肖巨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图孟巴雅尔
审 判 员 李 春 业
人民陪审员 吴 宇 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婉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