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陈勇。被执行人黄亚玲。被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道办事处一休双语幼儿园。
原告陈勇诉被告黄亚玲、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道办事处一休双语幼儿园维修工程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陂法环民重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勇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勇申请执行事项为:1、被执行人黄亚玲、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道办事处一休双语幼儿园应向申请执行人陈勇支付维修工程欠款39245.1元及逾期履行利息;2、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90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要求五日内履行义务。同年,本院在金融机构及其财产登记部门查询,均无可供执法财产。本院已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2015年12月18日,本院依法作出了(2015)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084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黄亚玲、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道办事处一休双语幼儿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黄亚玲、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道办事处一休双语幼儿园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勇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01)陂法环民重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黄亚玲、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道办事处一休双语幼儿园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01)陂法环民重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建武
审判员 朱新文
审判员 吴京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