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575号

长春南关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王建辉等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建辉,唐环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75号被执行人王建辉,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唐环太,地址长春市二道区申请执行人长春南关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辉、唐环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建辉、唐环太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春南关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建辉、唐环太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26.100383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26.100383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世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