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涛与于海龙、李宪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涛,于海龙,李宪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李涛,男,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滨河小区西区10栋4门206号被执行人于海龙,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共和镇。被执行人李宪国,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道村宋家沟屯。申请执行人李涛与被执行人于海龙、李宪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于海龙、李宪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涛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于海龙、李宪国偿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款31.4566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31.4566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世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