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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号04061号

刁发华与孙建议、李东建、国网河南宁陵县供电公司、河南省宁远电力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刁发华,孙建议,李东建,国网河南宁陵县供电公司,河南省宁远电力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号04061号原告刁发华,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建华、王银湘(实习),河南京港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孙建议,曾用命孙剑义,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虞城县。委托代理人杨凯、丁道畅(实习),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东建,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国网河南宁陵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宁陵县。法定代表人卢建民,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世金,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河南省宁远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陵县。法定代表人卢建民,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厚宾,男,汉族,1952年3月1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刁发华与被告孙建议、李东建、国网河南宁陵县供电公司、河南省宁远电力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刁发华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刁发华以追加被告为由自愿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发华撤回对被告孙建议、李东建、国网河南宁陵县供电公司、河南省宁远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刁发华承担。

审判员  刘卫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