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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1752-2号

岳秀风与张文聚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岳秀风,张文聚,孙守红,靳建新,济南守红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752-2号申请执行人岳秀风,女,1957年8月30日生,汉族,济南市大观园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文聚,男,1970年9月26日生,汉族,济南守红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孙守红,女,1975年5月31日生,汉族,济南守红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靳建新,男,1967年4月12日生,汉族,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中分局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守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执行岳秀风与被告张文聚、孙守红、靳建新、济南守红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291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张文聚、孙守红、靳建新、济南守红商贸有限公司人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岳秀风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文聚、孙守红、靳建新、济南守红商贸有限公司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291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张永安

审判员 田德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郝雅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