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752-2号申请执行人岳秀风,女,1957年8月30日生,汉族,济南市大观园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文聚,男,1970年9月26日生,汉族,济南守红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孙守红,女,1975年5月31日生,汉族,济南守红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靳建新,男,1967年4月12日生,汉族,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中分局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守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执行岳秀风与被告张文聚、孙守红、靳建新、济南守红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291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张文聚、孙守红、靳建新、济南守红商贸有限公司人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岳秀风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文聚、孙守红、靳建新、济南守红商贸有限公司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291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张永安
审判员 田德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郝雅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