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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初字第131号

朱万卯与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赵见栓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朱万卯,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赵见栓,李红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初字第131号原告朱万卯。委托代理人张军超,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见栓,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赵见栓。被告李红平,系赵见栓的妻子。三被告委托代理人乔宏典、张新年,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万卯因与被告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赵见栓、李红平债权转移纠纷一案,原告朱万卯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万卯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万卯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万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948元减半收取814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6474元由原告朱万卯承担。

审判长  信宏敏

审判员  谢新旗

审判员  支伟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燕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