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927-1号申请执行人翟保国,男,汉族。被执行人于风琪,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翟保国与被执行人于风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待有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弓永亭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郝 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樊育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