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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2467号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韩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2467号原告韩某某,男,1960年5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人。被告张某某,男,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单 良

审 判 员  佟立新

人民陪审员  杨继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庞全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