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2467号原告韩某某,男,1960年5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人。被告张某某,男,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单 良
审 判 员 佟立新
人民陪审员 杨继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庞全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