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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1874号

陈海银与兰绘成(又名兰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海银,兰绘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叶民初字第1874号原告陈海银,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晓亚(特别授权),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万松,叶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兰绘成,又名兰图,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陈海银诉被告兰绘成(又名兰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由

审判员王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海银的委托代理人范晓亚、王万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兰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被告兰绘成(又名兰图)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并于2012年5月3日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偿还4万元,剩余16万元至今不予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16万元借款。被告兰绘成(又名兰图)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被告兰绘成(又名兰图)于2012年5月3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显示“今借到陈海银现金贰拾万元整”;原告自认,该笔借款被告已偿还4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后经偿还,剩余16万元,本院予以认可,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故被告兰绘成(又名兰图)应在原告催要后的合理期限内予以偿还,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兰绘成(又名兰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陈海银借款本金160000元。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兰绘成(又名兰图)负担。如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于上诉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未按时交纳上诉费的,视为撤回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会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