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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2356号

李应举与原阳县师寨镇东磁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应举,原阳县师寨镇东磁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2356号原告李应举。被告原阳县师寨镇东磁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保林,任村委主任。案由:买卖合同关于原告李应举诉被告师寨镇东磁村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5348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应举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原阳县师寨镇东磁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应举撤回对被告原阳县师寨镇东磁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应举负担。

审判员  杨英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肖 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