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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314号

王学锋与西峡县旭祥冶金耐材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学锋,西峡县旭祥冶金耐材有限公司,王会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314号

申请执行人:王学锋。

被执行人:西峡县旭祥冶金耐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会彬。

被执行人:王会彬。王学锋与西峡县旭祥冶金耐材有限公司、王会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47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西峡县旭祥冶金耐材有限公司、王会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学锋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西峡县旭祥冶金耐材有限公司、王会彬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学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西峡县旭祥冶金耐材有限公司、王会彬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学锋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476号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付林执行员  庞士芳执行员  牛连青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亚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