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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法执字第1781号

焦健与张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焦健,张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1781号申请执行人焦健,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申请执行人张炎,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蒙古族,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喀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祁建国

审判员  刘永刚

审判员  杨 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姜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