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伊春市兴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战友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伊春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春市兴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战友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伊春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伊春市兴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治国,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战友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峰海,董事长。被执行人伊春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学良,总经理。伊春市兴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战友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伊春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伊中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2014年12月15日分别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伊中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治鹏审判员 辛志磊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兴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