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韩某某、韩某某、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刘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693号原告李某某,男,出生于1989年11月26日,汉族。被告韩某某,女,出生于1991年4月7日,汉族。被告韩某某,男,出生于1969年4月29日,汉族。被告刘某某,女,出生于1966年12月1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韩某某、韩某某、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树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