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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韩某某、韩某某、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刘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693号原告李某某,男,出生于1989年11月26日,汉族。被告韩某某,女,出生于1991年4月7日,汉族。被告韩某某,男,出生于1969年4月29日,汉族。被告刘某某,女,出生于1966年12月1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韩某某、韩某某、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树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