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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639号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颜士立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颜士立,王金才,李玉平,贾玉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颜士立被执行人王金才被执行人李玉平被执行人贾玉梅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颜士立、王金才、李玉平、贾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颜士立、王金才、李玉平、贾玉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颜士立、王金才、李玉平、贾玉梅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150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1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鲁雪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