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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小初字第00027号

原告王红举诉被告李麦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王红举,李麦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小初字第00027号原告王红举,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麦季,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红举诉被告李麦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红举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红举负担。

审判员  张海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叶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