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小初字第00027号原告王红举,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麦季,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红举诉被告李麦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红举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红举负担。
审判员 张海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叶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