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三、乔林国申请执行人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三、乔林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三、乔林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徐三、乔林国偿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款7247.45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7247.45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晓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