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赵红瑾,女,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被执行人长春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申请执行人赵红瑾与被执行人长春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红瑾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长春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款27.2678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27.2678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钱志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