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周桂荣,女,1953年3月26日出生,证件号码412301195303260541。被执行人田海兵,地址安阳市。被执行人李宁,地址源汇区。被执行人赵明伟,地址源汇区。周桂荣与田海兵、李宁、赵明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郑州市公证处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田海兵、李宁、赵明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桂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田海兵、李宁、赵明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桂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田海兵、李宁、赵明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桂荣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合周执行员 李向阳执行员 黄 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来学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