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叶民初字第1761号原告刘深远,男,195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忠义,叶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钦堂,男,194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刘深远诉被告刘钦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亚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深远及委托代理人赵忠义、被告刘钦堂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深远诉称,2014年3月起原告刘深远开始给被告刘钦堂送饲料,一直送到2014年11月份,被告拖欠原告饲料款共计现金28878元,被告给原告出据欠条一份。2014年3月被告借原告现金3000元,被告给原告出据借条一份。为该款原告找被告催要多次,被告以种种借口未给,无奈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刘钦堂给付原告刘深远现金31878元。
被告刘钦堂辩称,我认账,数额31878元也对,属实。但是,原告所诉的欠条我没有签名。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深远于2014年3月向被告刘钦堂出借现金3000元,并于当月起原告刘深远向被告刘钦堂送饲料,截止到2014年11月,被告刘钦堂拖欠原告刘深远饲料款共计28878元。后经原告刘深远催要未果,于2015年10月16日原告刘深远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刘钦堂支付原告刘深远现金31878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借条一份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刘深远持有的条据内容及被告刘钦堂当庭认可的事实,能够认定被告刘钦堂尚欠原告刘深远31878元的事实,故原告刘深远要求被告刘钦堂支付31878元的诉讼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钦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深远欠款318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7元,减半收取298.5元由被告刘钦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亚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顾东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