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28号申请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某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会偿还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款4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40000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王晓玫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