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恢字第161号
申请执行人:黄业双,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
被执行人:蔡卫,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
被执行人:蔡尚,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申请执行人黄业双与被执行人蔡卫、蔡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7)城法民一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蔡卫应履行赔偿损失共161924.52元给申请执行人黄业双的义务,被执行人蔡尚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执行人蔡卫、蔡尚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黄业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2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蔡卫、蔡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5日内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蔡卫、蔡尚没有履行,经本院到房管、国土、工商、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蔡卫、蔡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黄业双,申请执行人黄业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蔡卫、蔡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蔡卫、蔡尚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业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蔡卫、蔡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恢字第1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喜元
审判员 袁广锋
审判员 余从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小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