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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执字第482号

齐世满与张喜堂劳务合同纠纷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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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西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齐世满,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张��堂,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齐世满与被执行人张喜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喜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齐世满于2015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告张喜堂支付原告齐世满劳务报酬2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喜堂已履行全部款项,执行费205元由被执行人张喜堂交纳,此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齐世满与被执行人张喜堂之间的标的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齐世满基予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于2015���3月12号作出的(2015)庆西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关于齐世满与张喜堂的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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