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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法执字第216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韦勇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环法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单位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地址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韦勇灵,居民。申请执行单位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韦勇灵欠缴罚金一案,经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无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单位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环法执字第216号,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0元及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单位提供的其它执行财产本院也无法予以核实执行。法院已通过四查两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也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或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法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单位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案款本金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应继续清偿,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原生效的判决书及本裁定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环法执字第2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覃志甫

审判员  何 毅

审判员  谭 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玉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