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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一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钟某某与被告廖某某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一初字第987号原告钟某某,女,1987年3月11日生,汉族。被告廖某某,男,1982年4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廖某某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12日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曹诗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朱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