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一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钟某某与被告廖某某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一初字第987号原告钟某某,女,1987年3月11日生,汉族。被告廖某某,男,1982年4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廖某某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12日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曹诗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朱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