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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恢字第900-2号

郑爱军、周试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爱军,周试南,甘奕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恢字第900-2号申请执行人郑爱军,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周试南,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甘奕本,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爱军与被执行人周试南、甘奕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上述被执行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4136.96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730元、申请执行费123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浔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满芝

审判员  韦日林

审判员  杨礼添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德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