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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法执字第182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与吕凤元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吕凤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18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法定代理人高达,行长。申请执行人吕凤元,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喀民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19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祁建国

审判员  刘永刚

审判员  杨 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姜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