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225号原告北流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城南一路0290号办公室六楼。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危海辉,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何洋,该公司职员。被告黄进新。
原告北流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进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2015年12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流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94元,减半收取53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流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