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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461号

黄某与刘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燕,刘宏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黄燕被执行人刘宏亮申请执行人黄燕与被执行人刘宏亮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宏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燕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宏亮偿还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款4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鲁雪松 微信公众号“”